盜墓與考古
同樣是開挖墳塚,考古與盜墓在公益私利間,卻有著毫釐千里之差別。且看中國古代之盜墓…
三國時代皇甫謐〈篤終論〉說:「自古及今,未有不死之人,又無不發之墓。」人生必有人死,在世時追求優渥舒適的生活,死後不免或多或少隨葬其身愛之物。貴戚豪家隨葬金玉繡綺,「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起大冢,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務崇華侈」;至於漢代帝王之葬,文獻記載甚至以天下稅收三分之一入藏。這些富藏「可欲之物」的高起墳塚,又有華表封識,宛如沒有警衛的地下金庫,豈能免於盜者之手。
臺灣的文化發展不同於中原,但這片土地下同樣有許多珍貴的古代遺留,同樣的,也曾發生過多次盜墓事件。清嘉慶20年,漢人郭百年偷襲埔里先住民聚落,大肆焚殺,搶奪器物,並發掘百餘座先住民墓葬。民國69年,鐵路工程建設大面積揭露了台東卑南遺址,在台大考古隊進行搶救發掘之前,即吸引了大批盜墓者與古董商;據當時報導,原本荒僻渺無人跡的遺址,到了夜間,燈火通明,人聲鼎沸,宛若趕集的夜市。
盜墓
盜墓行為在世界其他地區也很普遍。根據歷史學家李維記載,西元前2世紀羅馬地區曾發掘出西元前7世紀的墓葬。11世紀的中亞學者A bu Raihan Biruni紀錄了在歐亞草原上有人專門搜尋古代墓葬發掘,盜取埋藏的金銀及其他金屬,被稱為nabash(意即古墳挖掘者)。在烏拉山一帶,也有記錄指出在16到17世紀時,當地的積石塚經常被稱為bugrovchik(意即尋寶者)的人所盜掘。在菲律賓17世紀墓葬中,曾出土南美印加墓葬中典型的金質人頭像,也極可能是當時在美洲及菲律賓都建立殖民地的西班牙人盜墓的傑作。南美秘魯史前時代墓地地表經常是千瘡百孔,到處人骨散亂。此外,近東、埃及、馬雅等古代文明地區,在不同時期也都有很多盜墓者活動的證據。
搜求古董
頻年征戰,古今軍閥如出一轍地視發塚為重要的經費來源,同時也是震懾敵軍的常規手段。齊國即墨城守將田單為激勵齊兵鬥志,誘使圍城燕兵發掘城外齊人先人塚墓,這是讀者熟知的田單復國故事。少見的「不踐果稼,不穴丘墓,不殘積聚,不焚室屋」的,則被古人標榜為義兵。此外,大型的工程建設是古代墓葬破壞的另一個重要因素。中國古代各種城中一般不許有墓,隋文帝遷都於龍首川,徙掘城中陵墓,改葬於郊野。明太祖定都南京,他的陵寢孝陵城西門內,有孫權墓,築城者要移除,草莽性格甚重的朱元璋說「孫權這條好漢,留他守門」,保護了一心想挖趙陀墓的孫權的墓葬。
古代墓葬大規模破壞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搜求古董,大概有三個高峰。北宋亡國之君宋徽宗愛好古代器物,除了士大夫家所藏三代秦漢遺物,大多進獻宮廷之外,一些逢迎之徒又大肆徵求,不計重價,「利之所趨,人競搜剔山澤、發掘塚墓,無所不至,往往數千載之藏,一旦皆見」,是中國古代墓葬大規模破壞的第一個高峰期。民國前後數十年間,延續了乾嘉學術以古器型制銘文論經證史的潮流,刺激了古物的搜求;同時國家動盪,內政不休,外患不止,外人也挾其大量資金在中國大力蒐購,因而出現了第二波盜墓的高潮。第三個高峰時期為中共改革開放以後,一方面進行的各種經濟建設,增加了古代遺存暴露的機會;一方面由於與外界接觸加深,產生改善生活的期待;一方面出現了太多的古董販子,誘使大陸人民以文物財致富,盜取古墓珍藏供給海外的古董買家。
防盜機關
古代盜墓行為淵遠流長,除了有職業盜墓人外,也許還存在區域性的世傳其業的盜墓家族,且明代王士性《豫志》說:「洛陽水土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轆轤汲綆有長十丈者。然葬雖如許,盜者尚能以鐵錐入而嗅之,有金銀銅鐵之氣則發。」這種探鏟現已為中國考古學者採用作為考古鑽探工具。
古代盜墓猖獗,墓主在安排自己身後的藏骨之所也常常煞費苦心,除了封錮嚴密之外,少數墓葬還有許多防備;漢代帝陵中的防禦有伏弩、伏火、弓矢與沙等機關,有些防禦宛若武俠小說中的情節:「開時,箭出如雨,射殺數人,眾懼欲出。某審無他,必機關耳。乃令投石其中,每投,箭輒出,投十餘石,箭不復發,因列炬而入。至開第二重門,有木人數十,張目運劍,又傷數人,眾以棒擊之,兵仗悉落 …」
刑罰
有關盜墓者的刑罰,最早見於《淮南子˙氾論訓》所說的「發墓者誅」,到南北朝時,《後魏律》規定:「穿毀墳壟者斬」;刑責不可謂不重,可是根據《史記》記載,當時卻仍有因發塚而起家的富豪。唐、宋、清等朝代的律令,則對盜墓情節的輕重已有不同的刑責。進入民國,對生人的重視高於逝者,基本上已排除發塚死刑之責。另外,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又增加了對連續盜掘全國重點保護文化遺產的首犯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整體而言,盜墓仍是刑責相當重的罪行,但是盜墓行為歷代層出不窮,乃因地下仍有大量「可欲」之物,而地方官員查處不力,也是一重要關鍵。
盜墓工具
盜墓者歷代以來,破壞了無數的古代遺留,而古物收藏則為啟動盜墓活動的最關鍵樞紐。早期的盜墓者,盜墓工具就是農業生產工具,其破壞力較小;孫殿英盜掘清代帝后陵寢已使用炸藥;1980年代以來,中國盜墓者肆無忌憚,除了動用炸藥之外,還出動大型機具,數千年珍貴的文化資產在短短時間內,破壞無遺。某些不明就裡的先住民或有心人士認為考古學家只不過是合法的盜墓者,其實大謬大然。
考古學是嚴謹的學術研究,其工作有下列幾項特點與盜墓者有根本的區別。一、不為個人私利;二、以學術考量選擇有限的工作範圍;三、盡可能藉助各種設備的手段,以「維護保存」的工作態度進行發掘;四、除遺物本身之外,更重視遺物所在的各種資訊,並仔細地記錄;五、所採集發掘的遺物與各種記錄均歸國家所有;六、最終將出版發掘研究之結果,為當地文化發展與人群歷史提供資訊。考古與盜墓在公益私利間,實有毫釐千里之差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