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裁判離婚後,夫死,夫之父母、兄弟姊妹能否與妻爭奪子女監護權?

裁判離婚後,夫死,夫之父母、兄弟姊妹能否與妻爭奪子女監護權?

裁判離婚後,夫死,夫之父母、兄弟姊妹能否與妻爭奪子女監護權?

  按裁判離婚時固可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內容,因裁判離婚取得行使監護權之一方,嗣後因故死亡,依民法第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即由他方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利,惟他方有重大原因如重病等,不具行使監護權之能力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如他方無力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死亡一方之父母、兄弟姊妹為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得向法院聲請指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