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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監聽、洩密 特偵組也被告

涉非法監聽、洩密 特偵組也被告

「美聯社、法新社都指責台灣的司法濫權,馬總統卻縱容這種有辱國際聲譽的事件發生。」律師黃帝穎9日在綠色逗陣召開的記者會中,譴責特偵組已淪為司法鬥爭工具。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決以「非法長期監聽」、「內容非法使用」、「洩密罪」等9項違法行為,向地方法院告發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9日也召開記者會,強調是以憲法第44條、刑法第228、125條作為監聽證據與公開的合法依據。

特偵組7日發布新聞稿,自100年至102年9月5日監聽時間達3年,理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汙罪」,但特偵組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對話後便竄改案件目的為「曾勇夫關說案」,並將之公布。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表示,特偵組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已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與目的不符。公布監聽證據也違反了「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規定。

律師黃帝穎亦說,特偵組以A案調查B案為「另案監聽」,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重罪事證。另外,雖特偵組聲稱此案為行政調查,非偵查中資料,但黃帝穎指出,只要是有關人事、考績、懲戒等等在皆不得公開。特偵組卻以憲法第44條為由,向馬總統洩密,已違反刑法之「國防以外之洩密」,馬總統竟也縱容非法,嚴重破壞司法威信。

除了辦案手法不合法,特偵組恐有越權之嫌。黃越宏表示,特偵組檢察官7日於媒體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方式調查,並非刑事偵辦。但行政調查並非特偵組業務,而是最高檢察署的職責。依特偵組法院組織法63之一項規定,特偵組只能偵辦正副總統、院長、部長之貪瀆案件,遭調查的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不應為特偵組之偵辦對象。

特偵組雖在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根據刑法228與125條,另案監聽所得證據可合法使用,但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表示,監聽案是以案件為單元,若有新事證只能另申請監聽票。他說,縱使特偵組調查程序合法,但根據監聽內容皆屬傳聞證據(hear say),不具法律效力。其次,特偵組將檢察官林秀濤列為證人,但卻未告知其權利即採用監聽證據,也不得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特偵組是否涉嫌違法監聽令司法界質疑,黃越宏強調,特偵組6、7月就掌握監聽內容,卻等到8月31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出國才開始準備公布資料,明顯是政治操作的手段。但黃世銘則辯稱,外界將特偵組喻為政治打手是「極為嚴重的污衊」。

律師蔡易餘則要求特偵組公布柯建銘被監聽之事由,證明是否符合重罪原則,若柯建銘案已簽結,應盡速公布調查內容以自清。黃越宏9日記者會後即在黃帝穎與蔡易餘的陪同下,前往地方法院,針對「非法長期監聽」、「內容非法使用」、「非法調通聯紀錄」、「洩密罪」等9項違法行為,告發檢察總長黃世銘。

圖說:綠色逗陣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特偵組涉嫌長期非法監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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