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斷手腳詐保 兄弟含淚輪流騙
打斷手腳詐保 兄弟含淚輪流騙
阿信、阿達兄弟檔涉嫌向保險公司投保高額「骨折險」,因兄弟「輪流骨折」引起保險公司懷疑,台北市警方配合保險公司調查戳破騙局,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35歲哥哥阿信與32歲弟弟阿達,涉嫌在100年初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骨折險,在100年4月10日找友人阿昌及弟弟阿達,用力打斷哥哥的左手骨,事後佯稱「搬桌子時遭壓斷」,詐領97萬元,動手的阿昌出力有功,分到7萬元佣金。事隔半年,故技重施,這回打斷哥哥的右手,謊稱「工作搬油炸機壓斷右手」,又詐領108萬元,阿昌分到23萬元佣金。
3人食髓知味, 101年5月8日改由弟弟阿達上陣,仍由有兩次打人經驗的阿昌下手,打斷右小腿骨,弟弟當場痛暈送醫,事後稱「搬冰箱不慎壓斷腿」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發現起疑,僅付2萬元慰問金並報警。
法律教室:
保險分為兩大類「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所保的標的是人身、生命安全以外之保險,反之,人身保險則係以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又細分:(1)火災保險(2)海上保險(3)陸空保險(4)責任保險(5)保證保險(6)其他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則為:(1)人壽保險(2)健康保險(3)傷害保險(4)年金保險。
詐欺罪的成立在於,主觀上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客觀上施以詐術而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構成財產上的損害而言。根據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阿信兄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無正當理由領取保險金),而施以詐術(故意打斷手腳)令保險公司限於錯誤(因為搬冰箱、搬桌子等事而發生人身傷害)導致保險公司交付依保險契約約定之理賠金額支付,故該當詐欺罪。
最高法院20年台上字137號判例「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故阿昌打斷阿信和阿達的肢體以詐領保險金行為,係屬分擔詐領行為所需要實施之「詐術」,應論以共同正犯,非論幫助犯。阿昌也該當詐欺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