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突溢奶致死 護士無罪定讞
嬰突溢奶致死 護士無罪定讞
高雄市左營區某醫院嬰兒室擔任護士的吳姓女子,被控於民國95年3月間因未注意一名張姓嬰兒的溢奶狀況,導致窒息死亡,遭嬰兒的父親提告。
吳女一審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認定之結論,依相關鑑定認為,張童出生後肺部功能不佳,並已出血數日,是因突然溢奶而窒息死亡。
法院指出,吳女事先不知張童的肺部已出血數日,其出生後的呼吸紀錄又無明顯異狀,她於事發當天餵食張童後,已拍打背部促使張童打嗝,雖未續留張童身旁,但仍隨時查看,一察覺異狀就立即予以急救。
此外,法院認為吳女僅是受僱於醫院的基層護士,並無指派人員及診視的權責與技能,難以認定她有過失,判決無罪定讞。
法律教室:
所謂「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有沒有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在考慮範圍內,亦即縱使是從事主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亦屬之。而且這樣的業務不以合法為限,縱使是非法或行政機關所不許,只要事實上有執行該項業務,就屬於刑法上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如果行為人同時兼任有兩種以上的業務,那從事這兩種業務之人以都算是「從事業務之人」。對於「業務」過失行為加重處罰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
本案中吳姓護士已盡到其職務上應有之注意義務,且其執行職務之期間對於張童之照料亦無重大故意或過失,難認依其權責及技能對於造成張童的死亡有可歸責之原因,而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