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著作是否受我國之保護?
外國之著作是否受我國之保護?
關於外國人之著作保護規定於著作權法第四條,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必須該外國人之本國,對於中華民國國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始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目前包括美國人、紐西蘭人、英國人、瑞士人等完成之著作,及住在台灣地區之西班牙及韓國僑民完成之著作,均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另因我國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因該組織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必須保護其他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即我國既為WTO一員,依TRIPS之規定,其他會員國必須保護我國著作,易言之,其他會員國當然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
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並經立法院決議通過者,例如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生效的「中美著作權O護協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上開三點只須符合其中一點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在我國加入WTO之前即已利用但未受到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處理,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與第一百零六之三有過渡條款。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