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租用之影片拷貝一份,可否在網站上拍賣拷貝之光碟?
將租用之影片拷貝一份,可否在網站上拍賣拷貝之光碟?
擅自將租用之影片拷貝(重製)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請參考第十九題)
又租用人最初心態是為販賣而將影片拷貝,罪惡更為重大,將處更重之刑責,「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至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乃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明定。故將拷貝之違法重製物在網站上拍賣,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除非侵害人能證實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是有著作權法第四節第四款合理使用情形,始可免責。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