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仿冒之著作物有何法律責任?
販賣仿冒之著作物有何法律責任?
仿冒係為將一種產品作完全相同的仿製,例如將CD或VCD製作成盜版,在著作權法應屬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販賣仿冒之著作物又分為自己仿冒後販賣,及他人仿冒自己僅負責販賣,其法律責任亦不相同,茲分述如下:
(一)自己仿冒後販賣
此種情況者同時觸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重製罪和第九十一條之一之散佈罪,因其兩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嚇阻盜版光碟的氾濫,如果重製於光碟者,提高刑責,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應論處刑責較高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重製罪。
倘販賣者甚至賴此維生,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
(二)未為仿冒之行為,僅販賣仿冒品
明知其所銷售係仿冒品,但仍執意要販賣者,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論處,「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因盜版光碟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對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與問或進步均造成極大之障礙,故於本條第二項針對重製於光碟者亦有加重刑責之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樣,以此為常業者有加重處罰,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不過,為鼓勵販賣者能提供幕後藏鏡人,第三項明定,如果販賣人提供源頭,『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除上揭之國家為處罰其犯罪行為之刑事責任外,對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侵權人當然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相關之賠償規定可參酌第十一題之說明。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