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平市公所判賠61萬元給騎士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技術長兼正工程司蘇x林,在民國95年時,騎乘自用的機車,經過台北縣板橋市環x路時,茲因路面沒有鋪平及布滿砂礫於是摔傷,所產生的傷害有牙齒斷裂、多處挫傷及擦傷等,不滿被市公所駁回求償其所受損失,怒而向法院提告聲請國賠。蘇x林專業領域是在道路施工等公共工程之施工,不料市公所無法反駁,最後板橋地院判決市公所應賠償蘇員。
該案的國賠案與一般人的案件不同在於,工地臨時道路未鋪平而滑倒,蘇員則運用他的專業知識,點出其施工品質等疏失。法院判決後,市公所得知對方是專業,並對於法院判決賠償等等條件,皆同意不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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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晟法網中,時有看見機車騎士,因路面不平導致騎士受傷,後求助無門而放棄自身的權利。上述案例即為一個特例,發現市公所對於道路施工後,並無對其路面做完善的修補,及施工品質不良乃有瑕疵的問題;另路面不平時,騎士應有機會閃避,除了閃避不及或路面坑洞面積過大或車速過快,方有危險之可能,法院在經審理後,認為該施工路面面積過大,就算事先看見,仍不及閃避。綜上所陳,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請求賠償者,需以被害人所受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之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本例蘇員因路面瑕疵及不及閃避之相當因果關係,另按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3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於是對判賠該市公所應給付蘇員金額總計為61萬餘元,包含醫療費用、預估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用、無法工作之損失、精神上慰撫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