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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條例

債務清償條例

申請更生優點:
*立法院通過有法源依據,法官以證據顧及生活開銷及必要支出來裁定,不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償還負債總額約3-5成、用6-8年無息分期本金償還,可以申請免責。
*停止薪水法扣及撤封被封資產
*不會再有催收困擾,可安心工作及正常生活
*引用條例"自用住宅特別條款"申請更生者若有自用住宅可保有居住的權益.
更生或清算是走司法程序,不管你債務多少都是一樣的司法程序,所以不應該以你債務多寡來收律師費,況且也沒必要收到十幾二十幾萬,那是很不合理的收費方式,甚至不是律師事務所,而是代辦公司,不但不夠專業,還被層層剝削。
以上都需依照委任人實際狀況填寫整合後製作更生計畫案提交申請....更生清算為債務處理之最後手段,更生法非債務清理萬靈丹,應先了解自身負債問題,熟知債清法利弊得失,遂為最後思考之決定。之前一次性協商是在更生法案還沒通過前所做的處理方案..因為沒有法律保護弱勢.所以當初條件都很苛刻..應該有條文說若協商還款期間未按時繳款造成毀諾者.先前所繳交過的金額都屬於違約金跟利息..本金是不會扣到的..若你繳了很多年後突然發生狀況..那又得重新面對原來的債務..那永遠也繳不完喔!!
由於參加協商能通過者大都是屬於優良可還款者(軍公教居多)所以當初銀行根本不會考慮到協商者繳款後會不會影響生活!!銀行當然不希望這些族群更生..因為走更生若通過只需還款金額約原債務總額的3-4成
更生法就是立法要保護人民應有的工作跟生活權.並且在合理的狀況下解決個人債務..讓卡債族能獲的重生的機會..所以才會依據針對協商毀諾者有特別的限制,到時需提出毀諾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因,並且已經造成事實者,才可以聲請更生。(不可歸責於己)的法律定一很模糊.像影響到生活或工作收入不穩定等都可以算是不可歸責於己..
重要的是4月11日法案開跑實施前.已經參加協商者還正常繳款者就不得生請更生..也就是說要有毀諾的事實才可以辦理更生喔!!
補充更生實際申請辦理需要事項..委任人於更生計畫書中需負責舉證申請前3-6月的生活平均必要支出單
據證明來佐證更生人的實際支出...所以若要申請的話請及早辦理委任或了解需準備事項..以利4月開始就可
送件.早日通過..新法開跑初期法官因無案例可循..會多以自由心證寬鬆認定聲請人屬善良一方而接受所列
舉之證據..也認定銀行已賺多利息而判定還款金額會較少..



申請資格;
一、有固定收入者。[更生階段]無固定收入者[清算階段]
二、兩年內無脫產行為。已經無法負擔或即將負擔債務者
三、無擔保負債在1200萬內(包含信用卡、現金卡、信貸、房貸拍賣後不足之金額.以及一般民間債務)
四、五年內無擔任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長跟總經理等職務]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活動月平均收入在20萬以下。
政府去年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今年4月份施行.這法案立法的用意就是在解決已經負擔不起或即將負擔不起卡債族群的問題.若負擔很重.建議你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債務負擔!!
更生法會依據你的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及家庭需扶養的人口數費用後..計算出申請人每月可還款金額.再分6-8年還款.還完年限後就可以將剩餘債額一筆勾消.而且當然免責.也就是說不必再負責這些債務.可以重新過生活.又稱為更生法!依法處裡債務大約還款的金額約原債務的3-5成就可以了!畢竟更生法案一個人一輩子只能申請一次..若不清楚自身本身的條件資格是否適用更生.那送件後被抗告或打回.那機會就會喪失..
在此也不能只憑你的敘述就判定評估你是否適用.律師有告誡我們不論是回答或者接案前都需詳細了解委任人的真實狀況.如負債金額.收入支出狀況.家中成員須扶養的確實負擔等等眾多評估因數整合及確認才能告知資格是否確實符合!而經過評估可以接案的話.更生就不會沒有不過的問題!!因為法案規範若經查證屬實所有更生提供證據及實際收入負擔符合更生計畫書的內容.都可以過件判決.只是因申請人的資格判定到哪一個階段結案..在此呼籲欲透過債清法減免債務之債務人,建議先行規劃評估,諮詢專業機構,再行決定是否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以作為進入更生期間前之適切準備,畢竟這是無退路之債務清理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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