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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90歲遭棄養 聲請被駁回

婦人90歲遭棄養 聲請被駁回

婦人90歲遭棄養 聲請被駁回

  中南部有一名年逾九十歲的顏姓婦人,由於大女兒罹患肝癌無法照料她,加上其他四名子女不願盡扶養義務,於是透過律師向地方法院,聲請准許對其他子女逕行起訴,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經地院審理以程序不符規定,將聲請駁回。表示當事人只要直接到法院提出扶養的民事訴訟即可。
  年逾九十歲的顏姓老婦人,無業亦無工作能力,也無資產賴以為生,膝下五名子女,除了大女兒外,四名子女皆不願負扶養義務。由於老婦年邁等許多因素,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顏大女兒依民法規定,聲請地方法院准許老婦人得逕對其他子女起訴,要求他們給付扶養費。
  地院民事裁定書指出,按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決定;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決定。地方法院發言人解釋,所謂親屬會議,即是由當事人直系血親,或是三親等的親屬擔任協議,但依顏姓老婦人的年紀,相關親屬很多已不在人世,親屬會議根本無法召開。雖然當事人長女透過律師,向嘉義地院聲請准許逕行起訴,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地院認為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由法院處理,但依訴訟途徑請求給付扶養費,依法並無需聲請准許起訴的必要,因此將聲請起訴駁回。地院民事庭表示,當事人可以正式向法院提出扶養的民事訴訟,要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並指出,一般子女給付扶養費,均依照國人的平均壽命為標準,但顏姓老婦人已年逾九十,超過國人平均標準,因此需用另一套超過平均壽命的換算年限標準,她的子女必須依照此年限給付扶養費。

法律教室: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是互相負有扶養義務的。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負扶養義務的人,依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有其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扶養父母親,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也是社會上倫常道德所遵行的一個規範;另以法律上來說也是有所憑據的。新聞中的顏老婦人已高齡90歲,其5名子女只有大女兒願意負扶養義務,但是因身體健康為由,無法繼續照顧母親,其他兄弟姐妹不願意扶養母親時,只要向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訴訟事由是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而顏大女兒因不懂法律訴訟的流程,逕行聲請法院准許對其他兄姐起訴。這是不用法院准許的,而是由當事人提出民事告訴狀紙,遞送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案子,並進入審理階段,無須准許的。故上述聲請准許之訴,不符法律程序規定,因此被駁回,是於法有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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