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九二一地震救災或其他慈善機構 能否撤銷?
捐助九二一地震救災或其他慈善機構 能否撤銷?
財團之設立行為又稱捐助行為,所謂捐助行為,是指財團設立人捐助一定財產並設立章程,以表示設立財團之意思的一種單獨行為。至於財團成立後,財團再向他人為捐助,或他人向財團為捐助時,此時已非捐助行為,而為贈與行為,乃屬契約行為。
捐助行為為於主管機關許可時,發生效力,故設立人於受主管官署許可之前,得撤回(有稱為撤銷)其捐助行為。原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辦理登記後,即不得撤回其捐助行為。但捐助行為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有法律上撤銷原因時,如設立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均得撤銷之(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至於財團成立後,再向財團捐助金錢,如前所述則屬贈與行為,其有關贈與之撤銷,自應適用民法債篇贈與契約之相關規定,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題之情形乃屬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故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