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攤販條例 公所認難執行
〔自由時報記者謝銀仲/嘉義報導〕縣府加強攤販管理,最近制訂嘉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惟該條例對攤眅定義過於廣泛,連採肩、挑、負等方式販售農產品的農民都列入,恐衍生民怨;且攤販證核發權在縣府,但取締權又責成鄉鎮公所,公所只有一名市場管理員負責攤販管理業務,基層公所認為一旦有民眾挾怨檢舉,除無法解決問題,並徒增民眾對政府執法能力疑慮,建議適度修法。
縣府工商科解釋該條例係依據經濟部提供範本訂定,就攤販定義,與其他縣市一樣,對基層反映心聲,下次修法時會列入參考。
嘉義縣為農業縣份,民眾在路旁擺攤販售農產品情形普遍,嘉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未實施前,路旁設攤行為僅涉及違反交通法規,均由警方勸導或開罰,如未影響交通,取締人員考量攤商收入微薄,大多是睜一眼閉一眼。
公所基層人員指出,嘉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攤販」定義:係指在戶外公共場所或公私有土地,以肩、挑、負販售、機動車輛或設攤營業者。依該定義,舉凡路旁所見未申請營業執照商販,均屬於攤販,依規定均須申請攤販執照,且核定權在縣府,除攤商違反交通及秩序取締權責為警方,其餘無照營業等均需由鄉鎮公所負責,而無照營業,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罰鍰。
基層人員表示,該條例實施後,雖提供縣轄攤商管理法源依據,但因未考慮民情及各公所執法能力,法令實施後,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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