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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案不起訴 依法不得再議

滅證案不起訴 依法不得再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桃檢偵辦洪仲丘命案中的湮滅證據案,查無人為因素,今天處分不起訴。高檢署今天指出,本案屬侵害國家法益,不得聲請再議,

軍檢單位日前將政戰主任陳毅銘疑在陸軍下士洪仲丘案中涉嫌湮滅證據,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經多日偵辦後發現,沒有人為刪除檔案等相關行為,全案今天偵結,處分不起訴。

台灣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表示,湮滅證據罪為侵害國家法益罪,屬於告發案件,告發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而確定。

郭文東指出,依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解釋,得聲請再議案,以告訴人為限,告發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本案才可以再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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