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出境的機票費用問題?
外勞來台機票由外勞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傭自行負擔。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需給7天的年假,在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有七天特休,外勞可選擇在台或是回自己國家休假,如果外勞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外勞要自行負擔,但在外勞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境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
若是外勞在台工作期滿返國之機票費用由雇主支付,或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勞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絕給付。
補充: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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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康林外勞仲介│最佳服務品質│以人為本永遠真誠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