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泰籍廠工Andy入臺工作一年多,最近雇主因水電費漲價為由,要求Andy等住在宿舍的外勞節約用水、電,否則要加收水、電費。又以此原因整修宿舍老舊管線並換裝節能設施,預期施工期一個多月,這段期間雇主安排Andy等人至離工廠較遠的另一棟員工宿舍暫住,並由交通車接送上、下班,待宿舍整修完成後再請Andy等人遷住回原宿舍,但雇主希望這段時間的交通費由Andy等人自行負擔,Andy認為每月雇主已經依勞動契約扣取膳宿費,又要加收水電及交通費等不合理,故去電機場服務站詢問此舉是否合宜。
<案例分析>
是不合宜的。勞委會強調,雇主與外勞在工資切結書中明訂膳宿費金額,應包含餐飲、住宿等相關費用,因此,雇主不可再額外加收水、電、瓦斯等費用,否則雇主就是未全額給付薪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違法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至於上、下班之交通費,雖然不屬於膳宿費內容,依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如提供住宿應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因此是由雇主所提供住宿地點,外勞無法自行選擇,若因住宿地點偏遠,造成額外衍生外勞上、下班交通接送費用,應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可再向外勞扣取交通費用。
資料整理:康林國際機構 外勞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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