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股東會得正式開會?
何時股東會得正式開會?
股東會之一般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通常至少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方能進行表決,因此,原則上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始能正式開始開會。且此項開會標準乃以股份數來計算,而非以股東人數來決定。但因公司法於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假決議之方式及效力,即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則可對於一般會議事項先進行表決 作成假決議,並將該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倘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視為已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普通決議。
是故,股東會不得已於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也可以正式開會。惟若股東會討論之事項,依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始可作成決議者,則必須達到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時,才可以正式開會。且此等事項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至於,要認定是否為可列入開會標準之「出席股東」,則應以是否曾在出席股東之簽名簿上簽名,或提出公司所發憑以出席股東會之出席簽到卡或公司章程所定其他足以設定具備「出席」要件之股東,以為判斷之基準。倘若股東僅於股東會到場,而不於出席股東之簽名簿上簽名,又未提出前述出席簽到卡或具備章程所定得以認為「出席」之情形,即難謂為「出席股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三號判例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