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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蒐集股東之委託書?

能否蒐集股東之委託書?

能否蒐集股東之委託書?

  按為有效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分散,股東眾多致股東會召集困難之困擾,基於實務作業之考量,並為達成「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故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增訂蒐集股東委託書之權限及表決權之限制。至於,要認定是否為可列入開會標準之「出席股東」,則應以是否曾在出席股東之簽名簿上簽名,或提出公司所發憑以出席股東會之出席簽到卡或公司章程所定其他足以認定具備「出席」要件之股東,以為判斷之基準。倘若股東僅於股東會到場,而不於出席股東之簽名簿上簽名又未提出前述出席簽到卡或具備章程所定得以認為「出席」之情形,即難謂為「出席股東」(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三號判例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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