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能否分次發行?
章程記載之股份總數能否分次發行?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且每次分次發行的股份並沒有最低數額的限制〈註:舊法原規定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因此,章程所記載之股份總數,公司得分次發行,此即為「授權資本制」之精神,使公司資本之募集較具彈性,改正昔日採取「資本確定原則」時,章程所記載之股份總數須於公司設立時一次全部募集之僵化規定。惟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先於章程明定股份得分次發行才可以辦理。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