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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釣到軍人栽在色心

女警釣到軍人栽在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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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讀高一的富家千金,在網路上有一名自稱是「又高又帥又有錢」的「哥哥」,雙方在網上相談愉快,於是就展開約會,進而發生性關係後,不料富商千金的家長發現,緊急報警處理,於是警方介入調查後,得知千金是被軍人呂x呈所誘騙的,於是使出美人計將派出最年輕女警,約出呂嫌才他順利的繩之於法。
  現役的軍人呂x呈(具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逃兵等紀錄在案),在服役前,在網路上以「我長相英俊、身高180公分、體格強壯」等訊息。富家千金上網與呂嫌交往後,戀情急速升溫,後來呂男將她載到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千金擔心自己失身的事情,會被父親罵,於是在朋友家居住暫時不敢回家。經過連日的追查之下,中縣太平警分局於7日晚上查尋到該少女的下落,父親亦知道他的女兒被「欺負」於是仍堅持控告呂男妨害家庭與妨害性自主。警方在查緝時,發現呂男是使用「王八機」人頭帳戶,於是美女警察才將呂男約出。

法律教室:

  依上述案件就讀高一的富家千金,以一般學齡而言,約在16歲上下左右,於是在刑法的上適用,即有落差。如為未滿16歲,依刑法第227與幼童發生性交罪之規定,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已滿16歲,則無上述法條之適用,則應思考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至於呂嫌是否違反本人的意願,或是以強制等方式而發生性交者,方有本罪成立空間,有關上述新聞內呂嫌表示,雙方係出於自由意思而為性交的,是以在刑法有成罪的可能,應以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提告,成立之可能應會較高。有關和誘與略誘關鍵在於,是否為得到被害人的同意,經被誘之人同意,而加以誘拐至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且使之脫離家庭或其監護權人的管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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