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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性侵我的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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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姓男子從事板模工作(41歲),三年前因為性侵同居人楊婦的十二歲女兒,遭同居人提告入獄;今年二月出獄後竟與曾被他性侵的少女同居生活,現在少女懷有六個月身孕。少女的母親又再一次提出告訴,江姓男子和少女卻自稱因相愛而在一起;警方將江姓男子依妨害性自主及準略誘罪嫌移送法辦。
  剛從國中畢業的少女指出,在三年前遭江男性侵是非自願的,最近則是主動及自願和江姓男子交往的,因為江男經常給她數百元至一千元不等,還替她繳學校營養午餐費,六月開始更把每月薪水都交給她管理。江姓男子說:「她是我的女朋友,且已發生性關係,我們很相愛。」少女母親告訴警方,女兒經常離家,她難以管教,希望由社政機關協助安置。至於少女要不要生下嬰兒,少女與母親及江姓男子都還無法做出決定。
  警方說,江姓男子(有違反槍砲、公共危險及妨害性自主前科)八十七年起與楊婦在台中縣同居,兩人生有一名七歲兒子,三年前江男因性侵楊婦的十二歲女兒入獄,今年二月才假釋出獄。同年三月,婦人因生活及兒子扶養等因素,又帶著女兒、兒子與江男同居,因發現江男與女兒過從甚密,四月搬離江男的住處;但是楊婦的女兒卻經常跑到江男的住處,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六月起開始同居。楊婦因女兒離家,報警協尋;警方前晚在台中縣霧峰鄉江男的住處找到少女,兩人坦承發生多次性關係,警方並帶少女到醫院檢查,確定少女已懷孕六個月。

法律教室

  刑法上的略誘罪意謂:以非和平之方式﹐使人離開原來處所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和誘罪意指: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使其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實力支配之下。上述新聞中的少女自稱,2人因相愛而在一起,自己是主動而且自願的。江男本應論以和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關鍵點是在於少女的年齡是未滿16歲,故符合同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新聞中的少女,縱然是自願性的性行為,立法理由考量未成年人其心智發育未臻健全、智慮淺薄之故,與成年人的性行為,還是受法律的保護,罪責歸屬於相對人,論以準略誘罪。

  江男同時觸犯另一罪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裡的與幼童性交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論科處刑依同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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