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罵教子 保護令伺候
以罵教子 保護令伺候
一名18歲少女對父親的管教方式難以忍受,向警方聲請暫時保護令要求不得再罵她;幾天後父親再度開罵,她立刻報警處理。
警方指出,18歲李姓高三女學生,在父母離婚後與父同住,父親學歷不高是做粗工維生,因此格外期待女兒能夠考上好大學,以彌自己學歷低造成的遺憾,但因他不善於溝通,時常以怒罵方式教育女兒,長久下來導致女兒心生不滿,預先錄音蒐證。
日前李姓女學生爺爺病到,李姓男子心急如焚,就對到醫院看爺爺的李姓女學生破口大罵,直說:「妳阿公都快死了妳都不理!妳書念那麼高有什麼用?真是白養妳了!」
女學生將錄音向警方報案,警方認為女學生與父同住,情緒及精神狀況的確可能受到騷擾,因此代為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
女學生拿到暫時保護令後,告訴父親不得再對她辱罵,李姓男子不曉得暫時保護令的作用,沒幾天又痛斥女兒,認為她大逆不道,直罵女兒「神經病」。他還說:「有一天,我若想不開,就全家人都死光光好啦!」她立刻報警抓人,警方訊問她父親後,依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法辦。
法律教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不盡相同,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以一次為限。不同於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其中第1款為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即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如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又再實施家庭暴力者,則違反保護令,將受刑事處罰,因此父母在教育子女上,還是受有法律的限制,並不是要打要罵法律都無法介入,為了小孩好才會罵她,可是在小孩的心理或許不是這麼解讀,用詞遣字還是要節制,在教養行為與精神侵害上,往往都有不少模糊地帶,為此身為人父母還是要多多用心,以寬容取代責備,才能有效改善親子關係。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