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
何種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
按公司法修正後,雖開放股東會得選任非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但並未規範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惟參考各國設置獨立董事之立法例,如新加坡、韓國及美國等國,均規定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故由國際發展趨勢發現,強化董事獨立性與功能,已為世界潮流,獨立董事之立法,有其必要性。故立法院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96年1月1日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該規定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條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即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 櫃 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 櫃 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故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或擬申請上市櫃之公司,現行法規已強制設立獨立董事。而其他上市上櫃公司得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於章程規定設立獨立董事。
而違反證交法第14條之2之規定,依同法第178條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台幣48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而法人違反證交法規定依該法第179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故公司應注意獨立董事之上開設置規範,以避免受罰。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