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提供財產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公司能否提供財產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按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以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做保流弊之發生,倘公司提供財產(包括不動產或動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之列(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判決、經濟部六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商一六七四九號函參照)。
因此,公司只能提供財產為〝自己〞之債務設定擔保,而不能提供財產為〝他人〞之債務設定擔保,以免受池魚之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