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錦輝認身價高 伺赴大陸發展
板檢偵辦打假球案,前兄弟象投手曹錦輝雖獲不起訴處分,但處分書說,球隊開出價碼不符曹錦輝期待,一直等待赴大陸打球機會,數度與林秉文同赴澳門及大陸籌組球隊事宜。
不起訴處分書中表示,曹錦輝於民國97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的機會,98年初因兄弟象開出價碼及保障合約與曹錦輝設想的有所出入,因此遲遲不願與象隊簽約。
後來經好友黃俊中介紹,曹錦輝與有能力「綁球」的綽號「流氓」林秉文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
不起訴處分書中還提到,曹錦輝認為赴大陸打球有保障合約6年,且年薪高出象隊所開出條件甚多,一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機會,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
檢方指出,約在98年2、3月間,曹錦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到台北市的各大酒店喝酒玩樂,曹錦輝每次均帶1或2名酒店小組出場進行性交易,鐘點費、出場費及性交易都由林秉文負擔。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在得知林秉文可綁球員打放水球後,曹錦輝還主動詢問林秉文若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錢,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新台幣100萬元或150萬元。
曹錦輝問林秉文可否先給100萬元,且要求知道放水打假球場次,同時要林秉文必須額外下注200萬元,讓自己除可以拿放水球款項外,亦可贏得下注金。
但林秉文因涉及97年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案仍在法院審理中,不敢允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