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應有幾人?外國人能否為董事?
有限公司董事應有幾人?外國人能否為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舊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惟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故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因此,擔任有限公司之董事已無國籍之限制。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