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52 | 請問在以下四人的言談中,何者的說法符合我國現行的民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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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阿密:「民事紛爭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就不能再進行調解或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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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光:「當碰到重大犯罪被告或嫌疑人有串證、逃亡之虞時,檢察官就可自行決定,直接將他們逕行羈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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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雯雯:「雖然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但均另有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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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美美:「當有警方或社工通報而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時,法官即可主動進行審理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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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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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指當事人權益受損時,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調停,以平息爭端。
和解:指當事人雙方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情況下,理性溝通、相互妥協與讓步。
小結:調解只能在法院起訴前進行才成立;和解起訴前、後皆可採行。故(A)錯。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二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小結:依上開之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僅對於羈押有聲請權而已,是否羈押則是由法官來決定。故(B)錯。
民刑事訴訟原則上為三審三級制,「限制上訴」為例外︰1. 選舉罷免訴訟二審終結。2. 民事訴訟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超過150萬元者,二審終結。3. 刑事犯罪刑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二審終結。
結論: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但均另有上訴第三審的限制。故(C)正確。
不告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小結:法官秉持不告不理原則,要有當事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才會對個案進行審理,對於犯罪的主動追訴是檢察官的工作。故(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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