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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為股東?(未成年人?法人?政府機關?外國人?)

哪些人可以為股東?(未成年人?法人?政府機關?外國人?)

哪些人可以為股東?(未成年人?法人?政府機關?外國人?)

  舊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其中半數以上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且其出資額合計須超過公司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惟隨著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有關股東國籍、住所及其出資額之限制規定已無必要。
  故新修正之公司法除將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降為一人以上外,更將上揭規定刪除。因此,有限公司之股東解釋上無論外國人、本國人、政府機關、法人均可充任,惟自然人為股東時,若為一人公司,該自然人應限制為成年人或其他完全行為能力人,但若非一人公司,則其他股東無妨為未成年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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