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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消滅-應先行解散

公司之消滅-應先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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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是公司人格消滅之起點,但並非一經解散,公司即歸消滅,而應辦理解散登記,此從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即可窺知。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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