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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設立-訂立章程

公司之設立-訂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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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具有實質與形式兩種意義。實質意義之章程,係指規定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組織及活動之根本規則;形式意義之章程,則係指記載上述根本規則之書面而言,而其書面記載內容公司法則有規範何者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及任意記載事項。其次,公司設立時所訂立之章程,於公司成立後亦得經股東會之會議決議將原公司章程加以變更,此時相對而言,於公司設立時所定之章程,又稱之為原始章程。
  其次,章程猶如公司之『憲法』,主要乃規定公司之組織架構及股東之權利義務,為公司必備之文件。實務上,於公司設立時,承辦該事務之會計師或許會提供制式章程供公司使用,但為顧及公司發展及未來實際運作之必要,仍宜自行斟酌需要,以全體或絕大多數股東之同意通過章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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