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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設立-選擇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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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行政革新及簡化登記程序,公司營業項目之登記,除載明許可業務外,其餘毋庸登記,而公司名稱之預查,自應與經營之業務脫鉤,僅就公司名稱本身加以審查即可,故公司法第十八條修訂為: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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