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金融保險事業移轉民營時 約僱人員年資是否准予採計
公營金融保險事業移轉民營時 約僱人員年資是否准予採計
有關公營金融保險事業移轉民營時,從業人員具有約僱人員年資之採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約僱人員年資如屬「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實施前之年資,依該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約僱人員年資如屬「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實施後,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同意比照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七八八三號函之規定,發還「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本息。
三、約僱人員年資如屬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