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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考試院院會今(14)日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5條附表(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由於郵政、電信、水運、捷運等交通事業已公司化或民營化,無需再辦理特種考試,爰刪除現行郵政、電信、水運、捷運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另配合用人需求,檢討鐵路、公路、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修正本考試規則第4條及第10條,刪除「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相關文字。
  並依用人機關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意見,考量佐級養路工程類科錄取人員係執行鐵路路線養護、查道、機具保養、平交道看守等工作,需體能較優者始得勝任,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並明定第ㄧ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至於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則分別以各業別應試科目表訂定。
  另新訂本項考試鐵路、公路、港務等業別應考資格表,修正鐵路、公路、港務等業別應試科目表,其中佐級考試普通科目,增列「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公民占70%,英文占30%;並修正佐級、士級普通科目「國文」列考內容、題型及考試時間,同時將佐級各類科專業科目由3科減列為2科;並配合鐵路業別增列高員三級、員級、佐級「電子工程」類科,增訂電子工程類科各資位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資料來源:MYSUPER 達人村 http://www.mysup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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