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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不過戶 害車主繳罰單稅金

買車不過戶 害車主繳罰單稅金

買車不過戶 害車主繳罰單稅金

  豐原警分局合作派出所前天深夜於合作國小旁,見到年約55歲的阮女沒戴安全帽,攔檢擬開罰單,卻發現頗老舊的機車,已於去年11月由屏東縣警方通報失竊,警方隨後於車內置物箱皮包,找到2組毒品吸食器,阮女宣稱是日前被雲林縣警方逮捕的張姓男友留下,準備交給警方,她沒施用毒品。
  阮女一再宣稱機車是她買的,不是偷來的,豐原警方聯繫住在屏東縣的曾姓車主連夜北上。
  曾某指出,他以前於后里租屋工作,阮女是二房東,他前年7月要回家鄉,把機車以5千元賣給阮女,還拿雙證件給阮女辦過戶,不料,阮女數天後把證件交還他,宣稱已委託機車行辦妥過戶,他沒查證就返鄉。
  曾某說,去年陸續接獲2張罰單,他把罰鍰繳清後,愈想愈不對勁,機車是阮女在騎,罰單與稅金卻是他在繳,他更擔心阮女萬一肇事,會牽連到他,他卻又找不到阮女,遂向警方謊報失竊。
  阮女沒有對機車沒過戶的原因多加解釋,她也沒料到成為竊車嫌疑人,警方先將阮女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竊盜罪嫌移送,曾某則依誣告罪嫌函送。
  警方指出,如檢方查證曾某說法屬實,他觸犯刑法中未指定嫌犯的誣告罪,最好的方法是到監理站,以註銷車牌等方式處理,千萬不要謊報,以免惹上官司。

法律教室: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偽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逕指為虛偽,即難論以本罪。

本例中曾姓男子明知無犯罪之事實卻為免卻自己之困擾,向警方謊稱機車遭竊,曾姓男子有虛構誣告之故意,致使用人阮女遭攔檢,故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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