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傳App一句「估奈」暗通款曲有夫之婦賠百萬
小王傳App一句「估奈」暗通款曲有夫之婦賠百萬
WhatsApp一句「估奈」(good night) 通訊費竟然要價1百萬元,一名林姓男子去(2012)年7月間,發現妻子疑似與胡姓男同事外遇,因此調解後,胡男賠償林姓男子8萬元並簽下切結書,承諾不再與林妻有任何聯繫,否則將賠1百萬元,但是在去年9月胡男用WhatsApp傳了「我不幸福!估奈」給林妻,事後被林男發現,因此憤而提告,台北地院在本月24日判胡男須依約賠償1百萬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30多歲的林男與妻子結婚多年,林妻因為工作緣故常與胡男接觸,因此林男懷疑妻子與胡男外遇以及親密關係,但透過區公所調解後,雙方已經和解,並立下切結書,胡男也因此賠償了8萬元。
但切下切結書2個月後,林男發現妻子的手機竟有胡男透過WhatsApp通訊軟體傳來的訊息「我不幸福!估奈」,林男認為胡男梅有遵守承諾,因此告上法院。經台北地院判決結果,法官認為,「手機通訊」也包括App等通訊軟體。
此外,經調查林妻的通聯紀錄發現,胡男曾與林妻有42秒的通話時間,因此利用手機通訊軟體聯繫並非第一次違約,台北地院於本月24日判胡男須依約賠償1百萬元。
法律教室: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的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強制法規者外,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間可自由創設、約定成立新的契約種類,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個人可以依據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以及締結何種內容的契約。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國家法即承認當事人訂定的契約為有效的約定,當事人違反契約約定時,個人可以至法院起訴,請求契約相對人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例中,胡男與林男透過區公所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並立下切結書,但事後胡男違反約定以通訊軟體與林妻聯繫並留下記錄,依契約自由原則及違反約定得請求賠償之規定,林男依法得向胡男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