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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於泛舟中翻船溺斃 誰應負責?

旅客於泛舟中翻船溺斃 誰應負責?

旅客於泛舟中翻船溺斃 誰應負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對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按一般通說的見解,旅行社提供團體旅遊行程,其內容包含行程規畫、餐旅、食宿及交通之安排,凡此皆已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自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因此旅遊業者應有本法之適用。而且本法條採無過失責任制度,其對因消費關係所產生之侵權行為,雖然旅行社無故意、過失,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旅行社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已。此外,契約上責任,以有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為限,旅行社須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1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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