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於飯店泳池溺斃 誰應負責?
旅客於飯店泳池溺斃 誰應負責?
旅客於飯店泳池溺斃,涉及飯店游泳池之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飯店對於旅客溺斃有過失,應負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旅行社的責任,通說認為,因為旅行社提供團體旅遊行程,其內容包含行程規畫、餐旅、食宿及交通之安排,凡此皆已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自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及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此旅行業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且消費者保護法對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係採無過失賠償責任,所以即使旅行社對於旅客於飯店泳池溺斃的意外事故無故意或過失,旅行社對於造成之損害仍應負連帶損害賠責任。只不過若旅行社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而已。
至於契約上責任,旅行社須負加害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以有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為限,始得請求。飯店應否負契約責任,則視飯店為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抑或與旅客有單獨的契約關係存在而定。倘為履行輔助人,因非契約當事人,不另負契約上責任。若和旅客有契約關係﹝如:買賣和委託﹞,則應另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