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之旅行社將所接之團體旅遊轉交其他旅行社 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承辦之旅行社將所接之團體旅遊轉交其他旅行社 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實務上常有旅行社為賺取差價,未經旅客同意,將所接之團體旅遊轉交其他旅行社,一般稱之為「轉包」。另外有所謂之「併團」,類似工程承攬大包小包的關係。其間之法律關係,依實務上的看法,除非已得旅客同意,發生債之更改、移轉外,仍不改變原旅遊契約,其當事人仍為原訂立契約之旅行社,實際帶領出團之旅行社僅立於輔助原旅行社履行債務之地位,其故意或過失責任,仍應由原訂約之旅行社負責(最高法院85年台上1787號判決,88年台上2210號判決,88年台上830號裁定)。
即令旅行社親自帶團,但將旅遊地之食宿、交通、遊覽等交由當地之同業辦理,該同業亦為其履行輔助人,該履行輔助人(註)之故意或過失,亦由原訂約之旅行社負責(78年台上2377號判決)。
註:法律上所謂的履行輔助人,乃指依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履行債務的人,旅遊契約雖然是勞務契約,但和承攬契約類似,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已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裡所規定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就是履行輔助人。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