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定有違約金 能否再請求其他賠償?
契約定有違約金 能否再請求其他賠償?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依其性質不同,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及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前者,為我們一般所稱之違約金,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之關係所應負之一切責任,包括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均不因而受影響。後者,則當作損害賠償的總額,經當事人於損害發生前預先約定者。只要一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不用證明受有損害,即可請求債務人支付。
通常,旅遊契約之違約金若無特別註明,解釋上應為懲罰性違約金。惟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三條稱,除非有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旅行社未依本契約所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社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此處之違約金,為保障旅客計,宜解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至於第二十條規定,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旅行社未經其同意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社,旅行社應賠償旅客全部團費百分之五違約金,其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則應屬懲罰性違約金之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