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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前旅客能否臨時取消契約?

出發前旅客能否臨時取消契約?

出發前旅客能否臨時取消契約?

 出發前旅客能否臨時取消(終止契約)?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民法對旅遊已開始未完成前卻容許旅客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9參照),所以出發前臨時取消,當然更沒有禁止的理由。惟若因此造成旅行社的損害,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旅行社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於何時通知旅行社,分別按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標準負賠償責任。

 國內旅遊契約書第十八條也有相同規定。所以出發前,旅客有權臨時取消,只不過須負擔賠償旅行社因此而造成之損害。此外,出發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而且這項「旅客變更權」,不必得到旅行社的同意。
 旅行社非有正當理(例如公務員非經許可不得到大陸旅遊)不得拒絕(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4第1項)。第三人因此成為旅客而增加費用,旅行社可要求補足,如果是減少,旅客不可請求退還(民法第514條之4第1項)。所以是「多不退,少補」。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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