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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南岬之盟

台灣歷史-南岬之盟

南岬之盟的原委是西元1867年美籍商船the Rover(中譯為羅發號、蘿芙號、蘿妹號、羅妹號)在台東紅頭嶼觸礁 當生還船員上岸時被屏東的南排灣族誤為海盜而格殺。

美國政府向時領台灣的清帝國抗議 而清政府的回答是生番地「不載版圖」。美國遂派領事C.W.Le Gendre(清譯漢字「李讓禮」)渡海到高雄旗後轉船屏東,十月十日與南排灣十八社代表是頭目Zuok Gei Zuok (英譯Taketok 清譯漢字「卓杞篤、多克察」)與南排灣十八社代表在恆春東門東三公里 出火東一公里 古名叫火山的地方簽訂條約 稱之為「南岬之盟」內容要求外國人沒事不可上岸 海難登陸人員須舉白天紅旗、夜晚舉火把為號,經排灣族帶領始可上岸,否則視為海盜格殺勿論。據說此約尚存美國國會圖書館及屏東旭海。

基本上由於清政府說南排灣非清朝之領土,由此可知,南岬之盟為美國與南排灣所簽訂的國際條約。
(當時排灣族分為北排灣、南排灣、東排灣、中排灣四個部落國家(一說為城邦國家),南排灣範圍約現在高雄林園至墾丁鵝鑾鼻的範圍)

李卓訂約次年,李讓禮又來屏東「換文」,並且還將條約要點,以美國駐廈門領事的身分寫成告示,貼在各埠做為公告。

至1871年,牡丹社排灣族可能因來者未舉紅旗,致傷害遭海難的琉球人,日本也向滿清抗議,滿清大臣毛昶熙答道:「生番既我化外,伐與不伐,惟貴國自裁之」,因而導致牡丹社事件(或稱牡丹社之役、瑯嶠之役)。

即使是不載版圖的「生番地」,在1895年割日之時,仍佔全台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
而日本花了五年的時間才「統一」了台灣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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