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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絕對必須支付押(租)金或保證金?

承租人是否絕對必須支付押(租)金或保證金?

承租人是否絕對必須支付押(租)金或保證金?

 按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謂:「押租金並非租賃契約之內容或要素,其權利義務關係乃基於別一契約而生,不因租賃權之移轉,而發生移轉。」

 故出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之金額作為押租金,係就原本之租賃契約外,就押租金訂定另外之新約,縱承租人不同意支付押租金予出租人,亦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僅可能減低出租人訂約之意願而已。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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