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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積欠租金時 出租人得如何救濟?

承租人積欠租金時 出租人得如何救濟?

承租人積欠租金時 出租人得如何救濟?

 按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承租人依約有支付租金之義務,倘承租人未履行,經出租人定期催告其履行而不得,承租人得終止租約;如為房屋租賃,積欠租金額達達二個月之租額,或租地建屋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之租額,承租人亦得終止租約。實務上之作法常以存證信函催告履行或終止租約,以確保權益,利於舉證。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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