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會會員未如期繳交會款,會首如何主張權利?
死會會員未如期繳交會款,會首如何主張權利?
死會會員有依合會契約內容繳交死會會款之義務,倘逾期未繳或不繳,依民法第709-9條第二項規定,會首應先行墊付。然此等規定係為保障得標會員之權利,並非要會首承擔支付會款之最後責任。
所以,會首自得於墊付後向該死會會員求償。倘若能順利獲償,亦得正式發函催告償還,或逕以支付命令求償,甚至如有防止脫產之必要時,亦可聲請假扣押,先行查封該會員之財產,俾利求償。此外,若死會會員於標取會款後即逃逸無蹤,該會員尚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會首得依法提出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