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標?依何決定誰得標?
如何開標?依何決定誰得標?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日期及方式開標。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之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開標(民法第709條之4)。
得標之認定(民法第709條之5),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使會首可以透過起會籌得所需資金。其餘各期皆由投標時出標數額最高之會員得標;如有數人出標金額相同,則依約定方式決定誰可以得標,諸如此數人再次投標乙次,以出標所加金額最高者得標;或數人出標金額皆為約定之最高額者,以抽籤決定之;或以誰先開標即由誰得標;或出標最高之數人相互協調等方式(民法第709條之6)。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