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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安葬的型式

各種安葬的型式

縱觀全世界各民族的喪葬形式,可以發現方式極多,其區別之一在於對死者遺體處理方式及所佔空間位置的不同,分別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以及它們的變異形 式,如懸葬、洞穴葬、先火後土葬、先土後火葬、復合葬等等。而埋葬死者的一定形式與當時當地一定的自然環境、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有密切的相關。因此只要其中某幾項因素發生變化,喪葬形式就會發生相應變化。可見任何殯葬儀式難以改革的言論都屬似是而非。以下分別舉出幾種不同的喪葬方式:


土葬
土葬是我國古代通常的喪葬儀式,不僅僅是漢族以土葬為主要代表,古代匈奴、突厥、回紇、苗族等少數民族,均以此為主要葬式。方法是用棺木盛屍,挖葬穴, 深埋土中,以土丘為標記。中國的傳統文化觀念歷來強調「入土為安」,把死後的世界稱作「九泉之下」,稱故世之人為「命歸黃泉」。以中原地區漢民族而論,人民世代以農業為主,視土地為生命之本,是漢民族根深蒂固的觀念。
因此,人死後埋葬於土中,是使死者靈魂得以安息的最好所在,然而,由於死者身份各不相同, 土葬又有不同級別不同規格的葬式。如我國以往許多朝代的帝王,往往在生前就傾其國力,驅使大量民工,為其營造陵寢。現存於世的始皇陵、北京十三陵、河北東陵、西安昭陵、瀋陽北陵等,都是歷史的明證。皇帝以下的各級官吏,身後的土葬規格,則依官品比降。官位越高,佔地越廣、墳也越高。可見土葬在我國歷代,是 階級與階層差異的社會標識。從埋葬人數的多寡現象分析,與社會形態的不同與進步有關。此外,土葬的方式也因各民族的文化習俗不同而有異。漢民族在「入土為 安」的觀念支配下,視掘墳、移屍為對死者的不敬或褻瀆;有的甚至為捍衛祖墳而與人爭鬥,直至傾家盪產、付出性命、苗族中卻有對死者採取多次「復葬」的方 法,即一次土葬後,待棺木朽爛後再備新棺,裝骨復葬,俗稱「翻屍」,直到屍骨全部化土為止。瑤族中也有三年內舉行復葬的習俗。此外,壯族、甘南藏族、佘族 等少數民族均有類似葬俗。



火葬
火葬在我國,先行於少數民族中。《墨子.節葬》載:「秦之 西有儀渠之國,其親戚死,聚薪柴以焚之。」《馬可波羅游記》中亦有對京、冀、晉、江、浙、巴蜀等地區「人死焚其屍」風俗的記載。這與漢代以後,佛法東移,印度僧侶盛行火葬習俗也隨之傳來有關。唐、宋民間已有不少人奉行,尤其是中原地區,在宋代時火葬習俗幾成民風,以致宋太祖建隆三年(九六二年)曾下詔嚴禁 (見《東京事略.太祖紀》)。當然,火葬的禁與行,在當時是有爭論的,《宋史.禮志》》載:有人上書建議禁止火葬;提倡收屍葬於荒閒之地;但是在紹興二十 八年,有的開明官吏提出反駁,認為「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勢難遽革」,主張貧民及客旅「若有死亡,姑從其便。」當時的佛教僧侶,更是多取火葬處理 後事。然而,深受正統儒家說教影響的漢民族,從來視火葬為異端。漢代以前,朝野官民之間均將焚屍作為最大恥辱和最嚴厲的刑罪之一。
王莽亦將焚燒屍體作為刑 律,並作出焚燒陳良等人之舉。事實上,不僅僅是佛教地區才盛行火葬,也不光是佛法東移的緣故,它的出現和盛行與漢民族內部的生活方式、生活條件、宗教信仰,以及倫理價值的整體變動密切相關。盡管中國歷代政府對火葬仍然視之為喪倫滅理的行為而加以嚴禁,但在民間,由於經濟、方便、衛生等原因,儒家所謂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古訓,就變得不那麼具有約束力了,更何況較少受到儒學影響的許多少數民族,如拉祜族、藏族、土族、納西族、裕固族、鄂倫春族、羌族等,均有相沿至今的火化習俗。



水葬
水葬在我國尚不多見。是我國古代存在於南方一些少數民族(主要為康藏)的喪葬形式。葬式一般為:先由喇嘛誦經,然後將死者屍體投入水中,任其沉浮漂流。奉行這種葬式的民族,一般都生活在深谷大河之畔,他們通常以水為生,並視江河為自己生命的起點與歸宿,並往往傳有與水神有關的古老傳說。在一些島嶼國家,也有類似的做法,因其生養於大海之畔,故對大海懷有崇拜心理,人死之後,將其屍體拋入海中,名曰海葬。我國有些鄰海省份,也有將棺木置於海灘,利用潮水海葬的習俗。水葬葬式盡管比較方便,但易污染水源,有些盜殺案也往往投屍入河,不易分辨,因此各代均力求革除此俗,所以水葬之法己逐漸廢棄不用。但有些民族則有水葬的變異葬俗,如水族生者為使過世成人的亡靈能順利地返回祖居故地,有些地方就編折小紙船,用菜油抹浸(防水)處理後,將亡者的一點布筋或靈牌及幾粒大米置於船內,帶到溪邊焚燒,任其隨波漂流。水族係我國南方古代越人的後裔,傳說其祖先曾溯流而上,過江來到現今住地,放紙船則是水族紀念遷徒、魂歸故裡的遺俗。
  


天葬
又稱露天葬、馬葬、風葬等。我國少數民族中較為流行此種葬法。純粹的天葬形式,以藏族的天葬葬式最具代表性,天葬本身也是藏族葬俗中最為普遍的一種葬 式。藏語天葬為「杜垂傑哇」,意味「送屍到葬場」,又稱「恰多」,意為「餵鷲鷹」。「恰」是一種專門食屍的禿鷲,藏語叫「恰桂」,所以,天葬實則上是鳥葬。葬式的全過程為:人死後,用亡人自己的腰帶等和衣綑綁,置於空屋或帳房角落,用布或衣物遮蓋,點燃一盞酥油燈,以示祭奠,延請喇嘛誦經,擇定送葬日期,一般在死後的第三天。
送葬時,將死者用牛馱至固定的天葬場地。司葬者先煨桑供神,禿鷲一見煙火,立即雲集而來,聚候於附近山巒等處。司葬者隨即剝去屍體衣服,然後按一定程序肢解屍體,繼而吹起海螺或仰天長嘯,禿鷲聞聲而至,將屍體食盡,然後飛去。出殯前,親友、鄉鄰都採參加送葬儀式,以示悼念。所有參加送葬的人,都由亡者家人分發一根穿有白線的針,以示互相之間有針線之誼,又表示施捨雖有多寡之別,而為來世積陰德,將來必有善報之意。天葬時,婦女不能參加葬儀,在家中料理內務,天葬結束,司葬人回來先以水洗臉,再用奶洗手,意在不把污穢帶回家來。天葬之俗始於何時,難以查考,但從其出現時間較晚,推斷似與佛教傳入西藏有關。佛教盛行西藏後,墓(土)葬便不再是唯一的葬式,佛教提倡把個人的一切,包括自己的肉體施捨給眾生,謂之「樂施」。於是天葬、水葬就應運而生了。



複合葬
採用多次重複葬埋死者的做法。《北史.高車傳》載:「死亡葬送,掘 地作坎,坐屍於中,張臂引弓,佩刀挾鞘,無異於生,而露坎不掩。」這是一種天葬與土葬相結合的葬式。《北史.林邑傳》載:「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皆以函盛屍,鼓舞異從,輿至水次,積薪焚之,收其餘骨,王則收金甕中,沉之於海;有官者以銅甕,沉之海口;庶人以瓦,送之於江。」這是先火葬後水 葬的複合類型。裕固族的亞拉格家和賀郎格家等部落,當人死後,先將死者的屍體、衣服和生前所用之物抬到火化場一起火化,二三天後,親屬將全部骨灰倒入白布或紅布袋的,連同其他金、銀首飾、雜物一起,挖坑埋葬。這是先火葬後土葬的複合類型。西藏墨脫地區門巴族將死者先埋葬一年,然後掘出火化,這是先土葬後火葬的複合類型。凡有火葬習俗的民族或地區,往往採用先天葬後火葬,先土葬後火葬,或先火葬後土葬的複合葬式。


其他葬式

塔葬:佛教中地位較高的僧侶,死後往往實行塔葬,先用特制香料塗抹遺體,裹以金箔,存於甕中,置於金塔或銀塔內,供人祭奉,俗稱「肉身喇嘛」,西藏大活佛達賴或班禪死後,均採用此種葬法。

裸葬:高山族的一種葬俗,人死後,脫去衣服,裹以鹿皮,由親屬四人抬至山頂,打開鹿皮,使死者躺臥其上,再將其生前所穿衣服蓋在身上,俗以為,這樣可以使無形的靈魂離開肉體還潔而去。


空葬:鄂爾多斯蒙古族的葬俗,空葬時先在墓地挖一大坑,再將座棺懸吊其內,然後在上面搭以木椽,用沙蒿覆蓋,這種宗教葬式現較為罕見。

野葬:蒙古族的葬俗,常見於西部牧區,人死後將其屍放在木輪車上拉著跑,一直到掉下來為止,然後將屍體置於荒野,讓狼、鷹吃掉,俗以為這樣可以使死者的靈魂升入天堂,七天後如屍體仍在,就要延請喇嘛念經,祈禱消災,解放後,此種習俗己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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