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公教自身的變革
西元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如火如荼的進行,義大利半島也吹起改革的風氣。許多義大利的人文主義學者公開指責羅馬教會各種腐化現象,甚至連教廷內部居領導地位的人士,都認為必須從教會內部革除積弊,義大利不少主教紛紛自動革除教區內的積弊,改倡服務貧苦、提高道德,羅馬公教內部興起改革風氣。
保羅三世於西元1534年當選教皇後,便開始著手羅馬公教內部的改革工作。首先組織一批高級教士成立委員會,調查各地積弊,並撤換不適任的神職人員,又整頓教會財政,嚴禁舞弊徇私。保羅三世還恢復「異端裁判法庭」,阻止新教的傳佈與活動,並召開特稜特宗教會議,希望能解決各種有關宗教改革的問題。
特稜特宗教會議由三位教皇,保羅三世、朱利三世、庇護四世分別召開過三次,主要重申舊有教義、禁止發售贖罪卷、禁止教士兼職,並設立神學院嚴格訓練教士。此外,成立檢查機構以查禁禁書與新教宣傳品、校訂標準的拉丁文聖經。因為這幾次羅馬公教自身的改革,使得羅馬公教可以穩住自己的地位,不置於被新教徹底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