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鹿野鄉長張芳連拿15萬判12年定讞
涉嫌違法出租土地給砂石業者,並收受十五萬元賄款,前台東縣鹿野鄉長張芳連被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芳連在2002年至2006年間擔任鹿野鄉長,2003年「鹿原砂石場」負責人陳榮輝欲承租鄉有地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由於承租地是垃圾場預定地,不能變更為礦業用地,承辦人員當時在公文中會簽「於法不符,建請不同意」,但是張芳連卻違法同意出租簽下長達九年租約。事後砂石場業者陳榮輝、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十五萬元賄款給張芳連。
案經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起訴張芳連求處十五年徒刑,一、二審均判處有罪,張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二審判處張芳連十二年有期徒刑,禠奪公權十年,所得財物十五萬元追繳沒收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