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注意女婿是否有前科
父母要注意了,就有1名未成年少女,她不知自己愛上的是重罪的殺人犯,不料還在日前生下愛的結晶,就在生完小朋友出生的5個月後,先生又犯罪了,因槍砲罪、妨害自由等罪,於是啷噹入獄,未來出獄應該要到數年後,才可能出來,該名少女終於領悟,於是才訴請離婚。
台中市有1名芳齡16歲的林姓少女,認識一位因殺人罪假釋出獄的男子許x賢(25歲)後,雙方互相喜歡於是墜入情網,只是許男從頭到尾都說自己沒有前科,才讓林少女活在浪漫的愛情故事中,並結婚產下一子。
不料,產後不到5個月,先生就因非槍械、妨害自由等罪被捕入獄,一直到法院審理時,林女才發見自己的先生有前科記錄,才赫然發現先生因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因假釋方得出獄;得知後,林姓少女每天以淚洗面,並以婚後丈夫不但對她施暴,家庭各項費用開銷皆由她負責,於是提出離婚之訴。
法律教室:
按依上例該名女子已滿16歲,惟如要結婚需於,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結婚行為,於民法第980條、第981條、第982條訂有明文,然上例中,雙方當初結婚時,並不知悉先生是一位有前科的殺人犯,因為最近生先又犯下一起妨害自由及非法持有槍炮等罪,才又被警方逮捕到案後移送,經過多次的開庭審理後,太太才知道原來先生已有前科在案云云,現在也還在假釋中,後法院還是做出不於先生的判決。先生在假釋期間對其太太施以暴力等情形,且家庭的各項費用支出,都是自己外去賺來的,加上先生又準備入獄,她為了自己前途著想,即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10款,向在獄中執行的先生提告出離職之訴。有關該名女子對其子女之監護,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請求法院審酌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進而由少女片面單獨監權,以利小朋友未來就學、成長等環境需求。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