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排黑 扁恐無法重返民進黨
民進黨擬將黨員入黨比照黨公職提名訂定排黑條款,若實施,前總統陳水扁多年前退黨後,因涉貪定讞,恐無法再回民進黨。
民主進步黨發言人林俊憲今天召開記者會,媒體問到有關黨員入黨排黑相關問題時,他表示,未來排黑條款如果納入入黨審查,做為消極資格之一,目前擬比照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6條規定,曾犯下13款罪名者,都不能申請加入民進黨。
但相關規定都還有待中常會、中執會討論後才能定案。
林俊憲說,如果申請入黨沒有據實以告,或是當時沒有辦法查清楚,未來會增訂執行要點,事後發現相關問題,也會增設罰則,最重可予以退黨。
媒體問到,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因貪污遭判刑定讞,未來是不是無法再入黨?林俊憲說,如果規則訂下來,就將一體適用,規定是怎麼樣就怎麼樣,不會因人而異。
陳水扁於2008年8月坦承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並將選舉剩餘款匯往海外,之後主動發表退黨聲明、離開民進黨。2010年11月,因龍潭購地案遭判有期徒刑11年定讞。
根據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6條規定,外界俗稱的「排黑條款」,包括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曾犯貪污罪、妨害投票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以及受宣告強制工作或流氓感訓處分、曾受其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等。